1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铁拳”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省会“铁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同时发布了“铁拳”专项行动中十大典型案例。
五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遭重击
发布会上,石家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崔芸指出,当前省会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不乐观,重点领域违法犯罪还时有发生。开展“铁拳”专项行动就是为了解决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清理:一是打击无证生产白酒,生产假冒名牌白酒,无证私酿葡萄酒、啤酒等行为;二是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色素、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五毛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三是打击仿冒名牌食品药品包装标识的食品药品;四是打击食品、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违法行为,打击利用会销传销的形式营销保健食品、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五是打击非法经营药品、销售使用回购药品、向无资质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制售医疗美容领域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共集中打击行政区划交界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了一批黑窝点、取缔了一批黑作坊、侦破了一批案件。据悉,专项行动以来,省会食药监系统共梳理案件线索条,立案起,罚没款.8万元,货值金额79.5万元,重大案件3起,移交公安办案线索15起,与公安联合办案17次,查处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效消除了重大风险隐患,守住了食品药品安全底线。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会销形式虚假宣传,大肆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食药监局副局长李建指出,今年以来,该局联合工商、公安等九部门共同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主要加大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力度。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体检店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同时,该局还开展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欺诈和虚假宣传“清剿行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逐街道、逐楼宇、逐小区对保健食品会销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排查单位家,其中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家、会销场所家;抽检产品批次;责令停业93家;自行停业家;驱散会销7人次;立案18起;取缔18家,全市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销售欺诈和虚假宣传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网络订餐避免选择高风险食品
发布会上,针对当前网络订餐风靡,但其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仍存在着多种食品卫生和安全隐患的现象,石家庄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牛学建指出,由于网络订餐具有交易双方不见面、订餐配送链条长、问题商家隐蔽性强等特点,导致网络订餐过程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目前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美团、百度和饿了么等网络第三方订餐平台提供者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还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以网治网”技术手段,开发出餐饮O2O网络监管工作平台,实时监测网络第三方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提供者信息,为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据其介绍,10月19日以来,食药监局已经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净网”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入网餐饮提供者家,责令并完成整改家,下线家。
同时牛副局长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首先要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网络订餐平台,认真查看订餐平台上入网餐饮单位资质,选择证照齐全、有实体店的入网餐饮单位。另一方面,要选择可短时送达的供餐单位,并在食品验收后尽快食用;避免选订冷食类(如凉拌菜、卤味熟食、鲜切水果、沙拉等)、生食类(如生鱼片等)、裱花蛋糕类(如含奶油糕点、芝士蛋糕等)、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是,如发现网络订餐食品有质量问题,请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封存食品留样,将订单页面截图保存,可向网络第三方订餐平台投诉,并拨打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食品药品十大典型违法案件发布
案例一:某食品店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年08月15日上午9时,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店利用课件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裕华区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二楼会议室,向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辅酶Q10胶囊”等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并采用赠送有机大米等礼品,组织免费短途旅游等方式,以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当事人自年4月起利用自制课件,组织消费者参加宣传讲座会议,虚假夸大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功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案
年6月12日群众举报,称石家庄某酒店销售的进口肉类无检疫票据,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采购的44公斤牛肉(牛仔骨)外包装标签为全英文,无中文标识,为加拿大进口牛肉制品,该批次产品供货商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该批次牛肉系未经检疫上市销售,牛肉共计44公斤,货值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牛仔骨)44公斤;2、罚款元。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掺假案
年5月21日,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显示生产者为石家庄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分别检出大豆源和花生源成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共生产了箱,并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违法所得元,涉案金额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案例四: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年5月22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说明书标注的适宜人群为顽固性阳痿早泄等;经营的“大志牌易舒康胶囊”,说明书标注适宜人群为冠心病、心绞痛等。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局网站后,认定销售的保健食品适宜人群标注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符,当场查扣易德安牌易德胶囊盒,大志牌易舒康胶囊盒。市局于5月24日给该两种保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所在地西安市食品稽查分局发协查函,6月22日接该分局回函称,经生产厂家辨认,大志牌易舒康胶囊为该厂生产,但说明书不是该厂出厂时包装的原说明书;易德安牌易德胶囊,经生产厂家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后经检验,该公司经营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检出西地那非(U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标准为不得检出。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该有限公司销售的“易德安牌易德胶囊”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许某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案
年5月23日,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居民许某,男,于年至年间,利用井陉县某村卫生所资质,分次从石家庄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二类精神药品盒(瓶),总进价为.5元,并进行销售。鉴于当事人许某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某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大米案
年8月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1瓶使用过的食品添加剂“香米香精”,执法人员当场将这瓶“香米香精”予以扣押。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生产加工大米时为了给香米增香,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米香精”,共生产了添加有“香米香精”的大米8袋,全部销售完毕,单价为元/袋,违法所得金额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元,2、罚款元。
案例七: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年6月30日,藁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源街某公司院内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年5月27日开始每天为职工提供午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餐饮具17件;2、罚款元。
案例八:刘某无证生产“定制义齿案”
年7月5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元氏县姬村镇某村刘某无证生产经营“定制义齿”,该县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刘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义齿”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刘某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年06月20日,在裕华区某饭店抽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饭店生产经营的烤鸡翅,经检测其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底10号公告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市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齐全、未登记台账;违法所得共计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饭店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
案例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销售假药案
年7月1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出售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瑞舒伐他丁钙片”三种药品疑似违法,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三种药品均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元;3、吊销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药品经营许可证》;4、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栾城店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假冒药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燕赵都市报记者王萌宗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