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最后一天,人民银行连续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篇意见征求。这份“元旦礼物”让金融从业者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互联网贷款领域再加“紧箍”。未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将越发规范,对于社会来讲,是一件好事。
在解读此管理办法时,我们首先应明确各名词定义。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描述:
1.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2.金融产品: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这些指诸如目前主流导流平台借条,分期乐,拍拍贷等。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