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培训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最高法公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新闻网 [复制链接]

1#
银川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www.jk100f.com/baidianfengzixun/jichuzhishi/zhiliaowuqu/42823.html

中新网5月31日电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法今日公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

在今日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此次发布的典型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介绍了相关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涵盖了互联网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权犯罪等,二是法律问题前沿,比如区块链取证、黑灰产业规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多起均为本领域首例诉讼纠纷案;三是司法导向明确,释放了加强互联网司法规制的信号。

林广海称,发布这些案例的目的主要在于:

一是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针对海量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二是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由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应予以采信,大大丰富了当事人取证手段,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此外,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证据规则。

三是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利用软件改变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干扰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力规制。再比如,在“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对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沪03刑初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年7月至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当下,借助网络的空间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行为分配或设施的远程控制等方式实施犯罪,隐蔽性加大,给查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本案就属于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为本罪行为之一,这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了强调,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浙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华泰公司主张道同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华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道同公司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道同公司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元。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频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技术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采用该技术等手段能够进行存证固定,为认定著作权侵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为此,需要确立相关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规则,明确相关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

作为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判决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环境下,对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新型电子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如何完善我国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如何促进智慧法院建设与区块链技术发展,本案判决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鲁民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咪咕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网站咪咕阅读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众佳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众佳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咪咕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众佳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咪咕公司承担赔偿众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本案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是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典型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涉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具有数量多、变化快、易篡改等特点,传统地公证取证方式,由于公证人员数量相对有限、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和取证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充分满足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

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一种选择。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判决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不仅丰富了权利人取证手段,而且通过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切实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该案的裁判,既体现了司法在面对新科技发展成果时的审慎态度,又体现了司法的包容性和发展性。

(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四、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京民初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年9月11日,许玲通过其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