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4日讯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北京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曹津逢、胡东旭(现名胡喻翔)、何江风)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逢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1期”(以下简称纳米1期)年12月23日开始募集,年9月4日募集结束,实际投资者为人,募资金额为90,,元。但该基金备案信息显示,基金投资者为49人,募集总额为50,,元。中逢昊未按实际投资人数及募资金额办理基金备案。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2期”(以下简称纳米2期)年9月2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年3月1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刘某钢入资5万元。年9月4日,纳米2期第一笔投资款转入投资对象。截至现场调查日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纳米2期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亨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保利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津保利行)年1月31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年7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年8月3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邢某友入资30万元。截至现场调查日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天津保利行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纳米1期自年12月23日至年9月4日,共向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纳米2期自年9月2日至年3月11日,共向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天津保利行自年1月31日至年8月31日,共向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逢昊管理的上述三只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中逢昊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有天津保利行项目募集说明书封皮,封皮上载有咨询电话-59****08-。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逢昊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中逢昊向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北京中资鼎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基金”(以下简称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的投资者提供《确认函》,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明确10%左右年化收益率。同时,中逢昊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其财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内容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中逢昊在自行销售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4只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签订风险揭示书。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中逢昊未向投资者披露其与纳米1期、纳米2期项目投资对象兴农高科纳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明股实债的真实运作信息、收益情况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入伙协议、确认函、登记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
中逢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对中逢昊的上述全部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津逢、总裁胡东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逢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何江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中逢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二、对曹津逢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三、对胡东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四、对何江风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